close

開公司要賺大錢,不變的26條黃金法則



博客來

博客來

嗨!

您正在找 開公司要賺大錢,不變的26條黃金法則 這本書嗎?

這本 開公司要賺大錢,不變的26條黃金法則 在博客來就可以買的到!

而且在博客來訂購 開公司要賺大錢,不變的26條黃金法則 還享有優惠價唷!

還有博客來會不定期的舉辦一些如購物金贈送或是使用折價券折抵的活動,

購買 開公司要賺大錢,不變的26條黃金法則 自己可以選擇是否要使用7-11取書(貨)服務,亦或是選擇使用宅配到府服務,真的很方便!

底下是 開公司要賺大錢,不變的26條黃金法則 的內容簡介



著名的二八現象:社會上百分之二十的人佔有百分之八十的社會財富,也就是說財富在人口中的分配是不平衡的。反映在數量比例上,大體就是二比八。這就是應用很廣的二八法則。

無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在經營管理著一個公司或者一群工作人員,我們只要認清、看清並且控制著重要的少數部分,即能控制全域。商家往往會認為所有顧客一樣重要,所有生意和產品都必須付出相同的努力,所有機會都必須抓住。而「二八法則」恰恰指出了在原因和結果、投入和產出、努力和報酬之間存在的這種不平衡現象:市場上百分之八十的產品可能是百分之二十的企業所生產的;對於一個產品而言,百分之八十的功能,往往是來自於百分之二十的零件,比如飛機和汽車的發動機;百分之二十的顧客可能為商家帶來百分之八十的利潤;百分之八十的產出,來自於百分之二十的投入;百分之八十的結果,歸結於百分之二十的起因;百分之八十的成績,歸功於百分之二十的努力,等等。二八法則就是告訴我們在觀察和分析事物時,要善於在普遍矛盾中發現特殊矛盾,對待事物要抓住重點,抓住主要矛盾。

瞭解自己,找到自己的優勢,然後好好地經營它,久而久之自然會結出豐碩的成果。

如果你是一個不甘平庸、想成就一番事業的人,那麼就在認識自己長處的前提下,認真地做下去吧!

也許你的優勢只是很小的一點點,需要經過長時間的累積和經營才能形成真正的勢力,那麼一定要持之以恆。

堅決守住自己的陣地,絕不把最擅長的領域丟棄,你就一定能成就自己。

  • 出版社:讀品文化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5/03/16
  • 語言:繁體中文


商品網址: 開公司要賺大錢,不變的26條黃金法則

博客來書局博客來



博客來

商品網址: 開公司要賺大錢,不變的26條黃金法則

博客來















▲主管機關的桀驁不馴卻成為大法官突破解釋形式的催化劑。大法官用釋字757號解釋文直接實現聲請人的個案救濟,意思是不必行政法院再審,也不容行政機關再為錯誤解讀。(圖/視覺中國CFP)

大法官最近做出釋字第757號解釋,為了解決一樁纏訟已近20年的案件,直接諭知聲請人救濟的方法,堪稱司法保障人民權利的一項力作。

5年前大法官就曾針對此案做出釋字第706號解釋,理由書中認定,財政部應就執行拍賣法院出具拍賣物承受價額的收據,作為憑證核定買方的進項稅額。也就是說,法院拍賣的拍定買受人,所支付承受拍賣物的價金之內,已依法院要求含有營業稅,可以使用法院出具的收據作為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為財政部的注意事項與令函不接受法院收據作為扣抵憑證,大法官均於解釋中宣告違憲。

現在為什麼又再解釋一次呢?因為前次解釋之後,相關機關並未照辦。聲請人雖然因此先後3次請求行政法院再審,都遭駁回,只得再度聲請補充釋憲。這次大法官用解釋文逕行諭知聲請人得以法院的收據作為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大法官用解釋文直接實現聲請人的個案救濟,意思是不必行政法院再審,也不容行政機關再為錯誤解讀。在效力上,其解釋文已與法院裁判難分軒輊,不再只是讓當事人看得到卻不能直接得到正義的抽象解釋。主管機關的桀驁不馴卻成為大法官突破解釋形式的催化劑,殆非始料所及。

想想當事人的處境吧。法院拍賣程序裡的拍定人,按照法院的規定支付了6300萬元的營業稅,稽徵機關卻說法院的收據不作數,並不算是繳了稅款,數千萬元就這麼憑空蒸發。政府把執行法院的憑證當成廢紙,行政法院竟也說政府沒錯,連法院都不珍惜法院的信用,人民要怎麼看法院呢?

好不容易大法官的解釋出來了,認定政府的規定違憲,可是主管機關卻還不肯認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給了救濟;但是台北的行政法院卻3次拒絕告訴違憲的主管機關不要抗拒司法,在政府及法院眼中,還有大法官嗎?

在人民面前,司法體系又能剩下多少信用呢?如果政府還有法院都不能自動服膺、執行大法官也就是憲法法庭的裁判,誰還會把司法當回事呢?現在大法官重新做了憲法裁判,主管機關還會抗拒嗎?即使遵從了,也已事隔將近20年,令人遺憾!民怨發生的原因難道不是司法無力嗎?

此案也凸顯出一個制度上的問題。當司法命令行政機關做一件事或不做一事,如果行政機關置之不理,要怎麼強制執行呢?

現行制度,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執行,檢察署辦理刑事執行,行政執行則由法務部執行署,還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大法官解釋,法律規定是由大法官直接諭知執行的方法。但於法院裁判命政府機關作為或不作為時如何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執行法》似都缺乏足夠明確的規定。

政府機關會不認真對待、不自動執行法院乃至大法官的裁判嗎?以政府為對象的強制執行機制,是否多餘?然而現實中,政府機關未必都能認真對待法院的裁判;政府部門對大法官的解釋虛與委蛇甚或置之不理,也不乏其例。而現行的法律機制,多是著眼於針對人民實施強制執行;對於如何確保政府服從法院裁判作為或不作為,強制執行的規定,確實不夠完備。

大法官向以抽象解釋的形式行使其解釋憲法的職權,但有時也同時做成諭知具體的個案救濟,直接拘束個案中的機關與當事人。這次的釋字第757號解釋就是如此。法律未詳細規定政府機關不履行時如何強制執行,基本上還是假設政府機關會自動履行大法官的諭知。規定不夠詳密也不表示行政機關不自動履行時司法就會束手無策。真要逼到圖窮匕現,未免難看。

政府要求人民守法,也會期待人民不待強制執行,就能自動而認真地履行司法的裁判。政府自己是否認真對待法院乃至大法官的裁判,人民也會看在眼裡。如果政府機關對於司法的決定我行我素、相應不理,人民有樣學樣,也就不會認真對待法律與司法裁判。釋字第706號解釋沒有得到政府機關的認真對待,大法官頗為自責,怕是當時話說得含蓄,政府機關沒有聽懂;現在釋字757號解釋把話再說一次,諭知清楚明白,主管機關應該會認真對待,自動配合履行了吧!(本文轉載自《中國時報》)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讚!

●李念祖,法學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博客來網路書局






9540547A50F13414
arrow
arrow

    erobinsoy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